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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31 15:56:14   来源:哈药公益基金会   点击:
    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志愿者是在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协助哈药公益基金会工作的人。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经申请即成为注册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
    第四条 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是由哈药公益基金会招募和领导,主要工作职责是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哈药公益基金会负责对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第六条 招募。组织招募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七条 登记注册。哈药公益基金会应当做好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申请加入哈药公益基金会成为志愿者,应填写《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在哈药公益基金会备案,即成为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
    志愿服务时间每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应主动到哈药公益基金会进行申请成为注册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
    志愿者的统计工作,由哈药公益基金会负责。
    第八条 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的自由;
    (六)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秉承哈药公益基金会宗旨,积极参与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哈药公益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哈药公益基金会提供;
    (四)其他合法收入。
    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十一条 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将由哈药公益基金会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
    (三)向哈药公益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
    第十二条 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统一配发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卡和服装,并随身携带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哈药公益基金会在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证上登记志愿服务内容、时间等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二)哈药公益基金会建立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
    (三)哈药公益基金会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秉承哈药公益基金会宗旨,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哈药公益基金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哈药公益基金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志愿者提供服务。
    (六)哈药公益基金会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在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造成伤害和损失,或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三条 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由哈药公益基金会对志愿者组织实施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表彰与奖励。哈药公益基金会将每年组织一次对哈药公益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哈药公益基金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哈药公益基金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十六条 哈药公益基金会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哈药公益基金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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