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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哈药公益基金会 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7-01 16:04: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出差申请
        第一条  工作人员因哈药公益基金会相关工作出差前应填写业务(差旅)申请单(见附件)。理事会成员出差需经理事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需经秘书长批准。未经事先批准的所有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条  在出差申请单中应详细填写出差目的、路线、交通工具和借款金额。参加会议需附会议通知;参加学习需附邀请函或报名表;办业务、考察需填写对方单位名称。
        第三条  出差借款遵守“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出差前三天应将经批准的业务(差旅)申请单交财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业务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章  住宿标准及报销费用
        第四条  出差住宿标准:
    地区(城市) 理事会成员 部长 普通工作人员
    北京市 450 420 380
    上海市 450 420 380
    广东省(广州) 390 380 360
    深圳市 390 380 360
    浙江省(杭州) 340 330 310
    厦门市 340 330 310
    海南省(海口) 290 280 260
    西 藏(拉萨) 290 280 260
    青海省(西宁) 290 280 260
    大连市 290 280 260
    江苏省(南京) 320 310 290
    青岛市 320 310 290
    天津市 320 310 290
    山西省(太原) 290 280 260
    辽宁省(沈阳) 290 280 260
    福建省(福州) 320 310 290
    山东省(济南) 320 310 290
    河南省(郑州) 320 310 290
    湖北省(武汉) 290 280 260
    重庆市 310 300 280
    云南省(昆明) 320 310 290
    新 疆(乌鲁木齐) 290 280 260
    江西省(南昌) 290 280 260
    广 西(南宁) 290 280 260
    四川省(成都) 310 300 280
    贵州省(贵阳) 310 300 280
    甘肃省(兰州) 290 280 260
    宁 夏(银川) 290 280 260
    内蒙古(呼和浩特) 290 280 260
    安徽省(合肥) 290 280 260
    陕西省(西安) 290 280 260
    河北省(石家庄) 290 280 260
    吉林省(长春) 290 280 260
    宁波市 290 280 260
    湖南省(长沙) 290 280 260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上述标准;到其他地区出差的,理事会成员不超过290元,部长不超过28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260元。
        第五条  酒店住宿费凭正规发票报销。除住宿费外,酒店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交通费标准及报销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交通标准:
     交通工具
    职位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理事会
    成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长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普通
    工作员工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哈尔滨到东北三省城市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
        第八条  每人可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凭发票据实报销。由单位统一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火车订票费不超过10元/张可以报销。
    第四章  伙食及市内交通补助标准
        第十条  各级别伙食补助均为每天100元。
        第十一条  各级别市内交通补助均为每天60元。
        第十二条  补助从离开哈市之日起到回到哈市之日止计算,离开和回来之日只按一天计算。
    第五章  通讯费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享受月标准报销的工作人员,不再报销出差期间通讯费。
        第十四条  未享受月标准报销的工作人员,按每天10元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计算天数与上述一致。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在出差期间如业务需要招待客人用餐,返回后需将有关餐费单独粘贴,在报请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对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可根据会议主办方的标准据实报销,不再给予伙食补助。未统一安排的,可按标准报销和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出资,食宿全包的外出培训,培训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用和伙食补助。
        第十九条  因随同上级出差等原因,住宿费和交通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须将超标准票据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在出差期间工作人员自行改变行程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基金会一律不予报销,各种补助也不得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中存在虚报的,基金会将追回其非法所得,按虚报额处以1-3倍的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非常时期(如地震、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或遇特殊情况(交通住宿餐饮困难等),所产生的费用经理事长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第七章  报销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在10日内携带签字完整的报销票据和已经备案过的《业务(差旅)申请单》送交基金会财务部报销。对于逾期不报销的,将按借款金额在月工资中扣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附件
    业务(差旅)申请单
     
    一、申请部门:
    申请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目的
    (差旅业务请注明出差目的、时间、路线、交通工具,并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申请金额
    (大写)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主管领导  
    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部门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
         
         
         
    三、领导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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