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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推动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力衔接

      发布时间:2018-07-23 12:00:27   来源:   点击:
    黑龙江省推动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力衔接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医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保监会
    黑龙江省推动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力衔接保障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民规〔2017〕7号)。

       文件的出台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为核心原则,着力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弃医等民生难题,从省级层面统筹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在“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四方面的有效衔接,全面提高两项制度的综合保障效益,同时实现了“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三项新突破。

        突破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确保困难群众进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重点救助对象(城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承办机构签订合,确保部署实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脱贫攻坚期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突破二:提高困难群众在合规范围内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同时,明确规定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这也是黑龙江省首次从省级层面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

    突破三: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扩大到“因病致贫”贫困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因病致贫”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全覆盖,补齐了医疗救助范围短板。
    文件在制度层面进一步强化了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四个衔接:

        一是加强保障对象衔接。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0%全额资助;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60%的定额资助。

        二是加强支付政策衔接。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城乡大病保险向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给予医疗救助。

        三是加强经办服务衔接。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完成之后实施医疗救助,并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同步结算服务,即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困难群众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市级和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分级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衔接。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医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省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名单每年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强化服务运行监管,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绩效评价机制,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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